北京融绿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融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3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北京融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东3区14幢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许锋。
原告***与被告北京融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龚莉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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