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30执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大巷x号,农民。 被执行人: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馆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芮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0830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鸿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鸿达建设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6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执行助理高雷 书记员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