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830执753号
***、鸿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3568元,经对被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实际履行44677元(包含案件受理费464元;申请执行费55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高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