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431号
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上海湾商业街写字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858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地发,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珠B2栋办公楼2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WFTX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59元,由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研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