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431号 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上海湾商业街写字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858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地发,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珠B2栋办公楼2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WFTX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59元,由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研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