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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765号 原告: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3283000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上海湾商业街写字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858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