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8856号
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上海湾商业街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858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带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东路**雁滩孵化基地****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LE6U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旸,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带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205元,退回原告3205元。
审 判 长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