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885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九子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子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孔 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