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102民初2443号
原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72943490R,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机场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祥,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
原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15元,由原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