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102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新,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河市。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72943490R。
住所地:黑河市机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合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祥,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8.24元,减半收取计2,89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宏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