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02民初2223号
原告:尚伟峰,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尚伟峰与被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尚伟峰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伟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7元,由原告尚伟峰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