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终2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阴晨,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电业高层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阴晨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