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系***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2号商住3层030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路增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 点 书 记 员  贺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