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系***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2号商住3层030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路增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 点
书 记 员 贺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