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669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QPF85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大峰山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08754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9元,案件申请费1220元,共计2729元,由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669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QPF85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大峰山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08754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9元,案件申请费1220元,共计2729元,由原告山东汇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