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17120号
原告河南三张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花园8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天伦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院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三张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三张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张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张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4元,减半收取20732元,由原告河南三张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