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84号
申请人:佛山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二路1号D座三层北面第六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259235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福宁路西侧***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1526442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604民初464号。申请人佛山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968.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968.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