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42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广场1幢1009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4429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福宁路西侧***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33473393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7207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4290号民事裁定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207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