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福宁路西侧***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盟公司)、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本案工程项目在二审判决之后十日仍未验收合格,一、二审判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且在认定两部分工程款支付时间的标准上存在矛盾。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尚未届至,***无须支付逾期利息。此外,案涉工程真正水平投影面积为9605.31平方米,而非一、二审认定的9765.05平方米,***应向润盟公司支付的工程费用应为963304.95元。对润盟公司提出的进度款违约金计算亦存在错误,2018年7月3日、2018年11月15日的工程进度款不应计收违约金,两笔违约金共9103.12元,润盟公司应退还。本案应改判***于2020年8月13日起三日内向润盟公司支付工程款963304.95元以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17860.79元。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润盟公司提交意见称,***在一审审理中当庭确认案涉工程投影面积9765.05平方米,二审期间也未就此事实提出异议,一、二审确认投影面积为9765.05平方米正确。润盟公司一审提交了详细证据证明***逾期支付进度款的金额和逾期时间,***认为2018年7月3日、2018年11月15日两笔工程进度款不应支付违约金毫无依据。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竣工验收备案,一、二审判令***支付质保金之外的未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理据充分。***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标题为“投影面积”的材料复印件,以此主张水平投影面积为9605.31平方米;提交编号2018-9、2018-11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复印件,以此主张2018年7月3日、2018年11月15日的工程进度款不应计收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先,案涉工程合同约定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到合格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95%的总工程款,余下工程款至工程全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的第十二个月内付清。案涉工程在2018年11月2日已完成施工,且通过监理、设计等部门的检验验收,***作为建设单位负有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但在润盟公司通知案涉工程具备申请工程验收条件,并催促尽快办理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其未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案涉工程施工完成至今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并非施工单位润盟公司原因导致,***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理据,也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一、二审结合案涉工程造价、***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等,判令***向润盟公司支付除工程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理据充分。***逾期支付工程款,润盟公司因资金被占用存在相应损失,一、二审判令***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无不当。其次,案涉工程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100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根据查明事实,***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方面确实存在迟延,一、二审判令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并结合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酌情判令***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亦无不当。再次,***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关于投影面积,***在一审诉讼中确认案涉工程水平投影面积为9765.05平方米,其二审上诉亦未就水平投影面积的认定提出异议,一、二审根据双方确认认定投影面积为9765.05平方米并无不妥,***再审申请提交的标题为“投影面积”的材料复印件并非最终结算文件,其以此主张投影面积计算错误,进而认为案涉工程总价款认定有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11月15日的两笔工程进度款,润盟公司一审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对应的收款收据、银行电子回单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2018年7月3日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627228元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有监理单位同日的盖章确认,建设单位代表于2018年7月26日签字同意支付;2018年11月15日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40000元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亦有监理单位同日的盖章确认。***确认润盟公司提交的上述《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证据的真实性,申请再审期间却提交与上述《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原件内容不一致、真实性存疑的复印件主张未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应支付此两笔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