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恒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青龙路与中央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园1号营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枣乡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恒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第三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昆仑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仅存在过错、主观恶意明显,而且超标的查封行为持续三年之久、拒不解封,给恒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昆仑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另案起诉前,昆仑公司明知依据合同约定可预测的总工程款、扣减恒杰公司已付款后,下欠工程款仅为100余万元,却诉前申请法院查***公司价值2700万元的财产,严重超出正常范围、主观恶意明显,原审以起诉金额3000余万元,认定昆仑公司申请查封行为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属认定事实错误。2.昆仑公司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已出具、欠付工程款已基本确定不超过300万元的情况下,在恒杰公司申请解除超标的查封时、仍拒绝解封,进一步证实其存在恶意超额查封的主观过错。3.昆仑公司对判决的工程款本金部分并未上诉,却仍拒绝解封超额查封部分,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综上,因昆仑公司的恶意超额查封行为给恒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原审不予认定完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20)豫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支持恒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恒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对本案是否应当支持恒杰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昆仑公司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而这种过错是指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综合其提起诉讼的纠纷原因、事实基础、申请保全是否合理适当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其一,引发昆仑公司与恒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缘由在***公司拖欠昆仑公司工程款,恒杰公司亦予以认可。昆仑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并提起诉讼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其二,关于昆仑公司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故意的问题。恒杰公司主张昆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对可预测的总工程款以及下欠工程款数额等属明知,但在该案诉讼之前,恒杰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予以明确决算,并给予明确的下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等;况且,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因此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故恒杰公司认为昆仑公司申请保全严重超出正常范围、主观恶意明显的理由依据不足。而且在该案诉讼中,昆仑公司在起诉恒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前申请查***公司价值2700万元的财产,新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查封,查封后昆仑公司诉请判令恒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签证费共计3000余万元。后昆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恒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560余万元。因被查封的房产查封前已部分出售他人,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6月25日裁定对查封的部分房产解除了查封。恒杰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开发商,其对被查封房屋多少套已出售应是清楚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法院予以说明,在不能确定查封前恒杰公司已将多少被查封的房产出售的情况下,不能以昆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同意解除部分查封认定其存在过错。另外,该案一审判决后,昆仑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解除了十套房屋的查封,所以不能认定其存在超标的保全查***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故综合以上事实,恒杰公司主张昆仑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中存在恶意、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恒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恒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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