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1394号
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