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枣乡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商城公司在原审中仅提供案外人**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出具的《证明》,该两份证据均没有昆仑公司的签章和追认,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昆仑公司欠付商城公司工程款证据不足。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10年10月19日,**支付给了***工程款20万元,有***的签字确认,而原审判决对支付的该笔工程款不予认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2011年12月21日和2013年3月9日,**所支付的两笔租赁费均是交接前所产生的,按照约定应由商城公司负责。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0月18日《补充协议》签订后所支付的租赁费应该由昆仑公司承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找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根据约定,该笔维修费应由***承担。因该笔维修费支付时间在出具《证明》以后,在出具《证明》时没有处理。原审判决对该笔维修费支出的事实认定错误。4、原审中昆仑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昆仑公司为商城公司垫付了30000元赔偿款,原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欠款之日是2010年10月18日,***最后一次向**一方主张欠款是2011年3月28日,此后未主张过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错误。另外,商城公司长达近十年没有主张欠款,是因其明知昆仑公司不欠其任何款项。四、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之嫌。1.商城公司没有提起本案起诉,没有委托任何律师代理本案一、二审诉讼,没有收到两级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2.商城公司与***不存在任何挂靠关系,且不认识***。商城公司起诉书上加盖的法人印章不是商城公司法人印章,在昆仑公司承建的安阳褔源运动城项目中,商城公司与昆仑公司不存在劳务承包关系。综上,昆仑公司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提审或指令其他法院进行再审。 商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商城公司主张工程款有事实依据。2009年5月2日**作为昆仑公司代理人与商城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有昆仑公司公章,**作为昆仑公司代理人,其在本次施工合同期间所从事的与本案施工合同有关的行为均系昆仑公司的行为,《补充协议》及《证明》均有**签字,双方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商城公司施工事实存在。二、双方提供的证据均通过充分质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昆仑公司提供的2010年10月19日的20万元收据不能作为付款依据,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2.签订《补充协议》后,昆仑公司负责现场施工,之后的租赁费用应由昆仑公司自身承担。3.二审中昆仑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庭外和解协议》足以说明***系昆仑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不代表商城公司,昆仑公司主张工程维修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昆仑公司第二组证据证明垫付3万元赔偿不是事实,《追加当事人申请书》与《民事调解书》时间上相互矛盾。三、本案未超法定诉讼时效。昆仑公司2011年3月28日支付10万元后,商城公司及其项目代表人***每年都向昆仑公司或者其代理人**索要欠款,**于2018年2月12日又支付案涉欠款5万元整,商城公司的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仑公司对商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提出异议,经本庭询问,商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其是通过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接受的商城公司的委托,经当庭电话联系***,***称其从未授权委托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的**和**,该委托是商城公司的事情。庭后**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签订委托合同的具体手续,**和**作为商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存疑。另,**和**在一、二审中均以商城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商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下作出判决,判决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