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奥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02执1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8003XH。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邹梓彤,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黄冈市奥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组织机构代码:6676859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奥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0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2万元(截至2018年7月1日)、案件受理费14763元及执行费4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证券、工商、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划拨被执行人8481.03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号的房产;
4.通过向被执行人所在宝塔社区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后续债权到期时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