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82民初4682号
原告:安徽省阔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
山市梅城镇天柱山路999号商业内街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65227193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黄
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2689701B。
法定代表人:西海东,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安徽省潜山市,身份证号码
342824198012172012。
原告安徽省阔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达电力公司”)与被告潜***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机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阔达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成机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阔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永成机电公司立即支付阔达电力公司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6日,阔达电力公司与永成机电公司签订高低压安装工程合同,阔达电力公司为永成机电公司2#车间安装变压器,工程总价款为27万元。工程完工后,永成机电公司下欠工程款15万元并出具12万元、3万元的欠条两张,12万元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阔达电力公司多次催要,***支付8000元,后又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22000元,下欠的12万元至今未付,阔达电力公司故具状起诉。
***辩称,对阔达电力公司为永成机电公司安装变压器的事实无异议,下欠12万元工程款也是事实。我个人愿意对下欠的工程款履行还款义务,考虑到本人的经济状况,要求分期支付,并要求阔达电力公司放弃利息诉求。
永成机电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6日,阔达电力公司与永成机电公司签订《高低压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阔达电力公司为永成机电公司安装其2#车间变压器,合同价款27万元,同时约定签订合同后永成机电公司预付工程款的50%(即13.5万元),工程验收合格、通电时付款5万元,剩余工程款8.5万元自验收送电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合同载明发包方代表人***,承包方代表人***。***原系永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3日,上述工程竣工,永成机电公司向阔达电力公司同时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借条》载***机电公司借到阔达电力公司3万元,此款系安装变压器费用,落款处借款人为永成机电公司(**),***在旁签名及**,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欠条》载***机电公司欠阔达电力公司12万元,此款系变压器安装费用,落款处借款人为永成机电公司(**),***在旁签名及**,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出具上述条据后,***两次还款共3万元。下剩12万元工程款阔达电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
庭审中,阔达电力公司、***同意已还3万元系归还《借条》中款项,阔达电力公司放弃向***主张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阔达电力公司与永成机电公司签订案涉《高低压安装工程合同》真实自愿,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阔达电力公司按照永成机电公司要求完成其车间高低压安装工作,永成机电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2015年7月3日,阔达电力公司***机电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永成机电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向阔达电力公司出具两张共15万元工程款条据,永成机电公司负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阔达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中3.5万元工程款自2015年7月4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其中8.5万元工程款自2015年10月4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潜***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徽省阔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其中3.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计付,其中8.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4日起计付;以上利息均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安徽省阔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安徽省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6元,由潜***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