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路2500#***城1#楼1幢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