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469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路2500#***城1#楼1幢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