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开发区礼坚水暖五金经营部与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1092号
原告:滁州开发区礼坚水暖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中州国际商城A区)20幢商业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0MA2Q8BL1XX。
负责人:***,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座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451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滁州开发区礼坚水暖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滁州开发区礼坚水暖五金经营部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开发区礼坚水暖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开发区礼坚水暖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滁州开发区礼坚水暖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