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初334号
原告:***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金珠工业***珑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桃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113元,减半收取计89,056.5元,由***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