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初334号 原告:***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金珠工业***珑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桃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113元,减半收取计89,056.5元,由***翎珑钢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