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终3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6F16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元岭路兴业大厦7楼702室。 负责人:***。 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