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汇东生态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西省友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71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江西省友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漆友,总经理。 被告:自贡汇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居委会车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友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贡汇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友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贡汇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友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贡汇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