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8192966N。
法定代表人:薛援朝,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473Y。
负责人:张彦田,任该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偿还1568230元;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0000元。本院于2022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依法交纳203000元,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690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1069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剩余案款待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返还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262000元,执行费10000元已缴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执2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刻生效。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