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8192966N。
法定代表人:薛援朝,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473Y。
负责人:张彦田,任该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偿还1568230元;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0000元。本院于2022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依法交纳203000元,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690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1069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剩余案款待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返还山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262000元,执行费10000元已缴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执2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刻生效。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