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8执恢112号
***、***、***、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偿还306230元;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8082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2)陕0428执216号案中依法扣划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9000元,依法提取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3000元后,由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中给付***、***1262000元,交纳执行费10000元后,终结了(2022)陕0428执216号案的执行。
2022年10月1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保证金272248.3元。关于利息,经做工作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利息50000元,剩余利息***、***自愿放弃。据此本院依法扣划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63.7元(含执行费8082元)。综上,两案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6182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