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恢1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正兴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58135733。
法定代表人:钟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船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262657Q。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赵红,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李洪光,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赖乾志,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赵红、***、李洪光、赖乾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04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立即向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67003元及利息,***、赵红、***、李洪光、赖乾志对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因企业转型,在遂宁市安居区应急安全管理局有补偿款。本院已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川0904执恢1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的转型补偿款6911500元(该款按进度拨付执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民政府),并向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补偿款拨款进度缓慢,且尚有民工工资需优先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走访调查也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红、***、李洪光、赖乾志系对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的转型补偿款6911500元提取到账前,无法认定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是否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故暂时无法对***、赵红、***、李洪光、赖乾志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已将六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