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9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正兴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58135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船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262657Q。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独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04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同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立即向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72180元及利息,***、***、***、***、***对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两套(不动产权证号:27××52,建筑面积:63.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700353,建筑面积:296.7平方米)、***有位于遂宁市〔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工业园区字第××号,遂国用(2009)第××号,建筑面积:54.61平方米〕、***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船山区字第××号,遂国用(2012)第××号,建筑面积:103.25平方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的房屋两套(不动产权证号:27××52,建筑面积:63.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700353,建筑面积:296.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工业园区字第××号,遂国用(2009)第××号,建筑面积:54.6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船山区字第××号,遂国用(2012)第××号,建筑面积:103.2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