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文某、许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58135733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9335433 负责人: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091607106U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某、许某,原审被告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22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22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