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沈阳盛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恒久苯板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4017号
原告:沈阳盛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71677685。
法定代表人:杨树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巴林右旗恒久苯板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L48067864U。
法定代表人:徐彩红。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沈阳盛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右旗恒久苯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沈阳盛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83,900元及利息(以83,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暂计1,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挤塑板。合作期间有多笔交易,产生货款总金额为192,067.95元。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57441.6元以及50,000元货款。2020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对账,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83,900元及利息(以83,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暂计1,000元)。
本院经审查发现,依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唯一具体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盛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
书 记 员  崔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