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煜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7311号
被告:江西煜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东09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30916949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5栋商铺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75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煜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西煜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煜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煜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