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8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生,住*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759U,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5栋商铺1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西省瑞金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钟**与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钟**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518元,由原告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