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2082号
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87278072X,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内迎宾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759U,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5栋商铺1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