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与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2民初392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酉阳县。
被告:**中,男,1970年09月26日出生,住酉阳县。
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7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