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某某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2民初392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酉阳县。
被告:**中,男,1970年09月26日出生,住酉阳县。
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7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