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4民初1785号
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51***25091。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5栋商铺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9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35元,由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曾翔飞
审判员习文昭
人民陪审员钟发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