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721号
原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726部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部队主任。
原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72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蒋维国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