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银,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告:郭刘生,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欧陆经典花园10号楼39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明,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钰欣,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与被告***、郭刘生、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实收27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陆天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建红
书 记 员 张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