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民初61号
原告:**,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告:**,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实收27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宁
书 记 员     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