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月2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