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7209号
原告:**,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100710609005F。
法定代表人:周某。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祁     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卓
书 记 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