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50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美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柯娜
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