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1801号
原告:淮南市权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B座110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5151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供电局旁,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市权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权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权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权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权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金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