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与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23民初2441号
原告: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
法定代理人:**职务:厂长
地址:利辛县城关镇双桥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双桥乡.
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地址:淮南市国庆中路。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告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诉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原告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