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9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99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