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

孟某某与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3财保2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被申请人: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路华茂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48531908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孟某某与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皖040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对其申请事项予以保全;申请人孟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同时依法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孟某某提供的其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野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