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丰越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供电分公司、翁牛特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26民初737号
原告:赤峰丰越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红山区西屯办事处室。
法定代表人:戴亚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翁***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翁***乌丹镇全宁路北段路西国网内蒙古东部翁***供电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XX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翁***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乌丹镇古城街国税局家属楼西。
法定代表人:穆海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凤刚,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圆通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古城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明月,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丰越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圆通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翁***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翁***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丰越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丰越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2元,减半收取14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士林
审 判 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美